|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2-7-29 12:57 编辑 
 细雨润竹 发表于 2012-7-24 14:53 这有份江苏省的文件,或许对大伙有帮助
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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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的。江苏还是很开明、前卫的。关于玻璃安瓿,过去争论已久。处理方式各有不同。溯源是:
 1、根据我国“医疗废物管理条例”,玻璃安瓿应该归为“损伤性废物”。
 2、根据“斯德哥尔摩公约”的废物“减量化、无害化”原则,玻璃安瓿应该归为“生活垃圾”。
 而我国早已是“斯德哥尔摩公约”缔约国,医疗废物处理,目前遵循的是“依法管理和践诺履约”并行原则。所以,目前按医疗废物处理或按照生活垃圾处理,均是合法的。按前者执行符合国法,按后者执行符合国际法。当然,目前国家要做的是法的一致性原则。为了参照执行的统一,我国正在致力于履约而修订原法规,目前还没有颁布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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