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(苏卫医〔2010〕78号)
 
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
 苏卫医〔2010〕78号
 南京市卫生局:
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《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》(宁鼓医字〔2010〕80号)收悉。经请示卫生部,现批复如下:
 玻璃安瓿,未被病人血液、体液、排泄物污染的,按照卫生部《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办医发〔2005〕292号)中的规定,不属于医疗废物,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。
 此复。
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
 抄送:省环保厅、其他各市卫生局、无锡市医管中心、厅直        属医院。
 
 大家可以看看这个,卫生部早有规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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